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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仓库的管理,保障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和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生命安全以及财产安全,避免或减少环境污染,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危险化学品仓库的管理。第三条定义1、隔离储存:在同一房间或同一区域内,不同的物料之间分开一定距离,非禁忌物料间用通道保持空间的储存方式。2、隔开储存:在同一建筑或同一区域内,用隔板或墙,将其与禁忌物料分离开的储存方式。3、分离储存:在不同的建筑物或远离所有建筑的外部区域内的储存方式。4、禁忌物料: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物料。5、甲类物品:闪点小于28℃的液体;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疏磺等易燃的有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大于等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6、乙类物品: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助燃气体;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雾滴。7、易燃物品:是指燃点低,对热、撞击、摩擦敏感,易被外部火源点燃,燃烧迅速,并可能散发出有毒烟雾或有毒气体的固体,但不包括已列入爆炸品的物品。第四条职责1、基建部负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做好对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建设。2、物资管理部负责危险化学品仓库的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3、行政部负责危险化学品仓库的保卫工作。4、安监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仓库的监督检查工作。5、人力资源部负责危险化学品工作人员的持证上岗培训工作。第五条工作程序1、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要求1)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其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标准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危险化学品仓库时,应有防火设施和消防水源,在设计审查时应有安监部参加,并报市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后经市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验收,公司安监部应参与一起验收。2)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库房内应设置防高温、防雷、防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