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规模日趋壮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09年12月19日,COP15以决定附加文件方式通过了《哥本哈根协议》下称《协议》。由于《协议》要求发展中国家每两年向联合国提交报告,汇报减排进展,这将使碳排放成为所在国对企业的约束性指标。碳交易的投融资模式将会掀起新一轮的高潮,但是具体哪些方式比较适合中国的实际则还处于初步摸索的阶段,本文对该问题进行探索。
一、碳交易的缘起为了人类免受气候变暖的威胁,1997年12月,《》(简称《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举行。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简称议定书)。
f议定书已对2008年到2012年第一承诺期发达国家的减排目标做出了具体规定,即整体而言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然而对于议定书中的附件I(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具体如附录所示)中的国家来说确确实实的削减国内的排放量,不仅成本很高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会抑制经济的发展。议定书建立了旨在减排温室气体的三个灵活合作机制国际排放贸易机制、联合履行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联合履行(JI)和国际排放贸易IET机制打通的是发达国家之间的碳交易市场,清洁发展机制(CDM)则是连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碳交易桥梁。它是京都三机制中惟一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进行合作的机制也是用于帮助发达国家以最小成本方式实现温室气体限控和减排义务的融资机制。
无论是IET、JI还是CDM,共同之处在于“境外减排”,核心都是将二氧化碳排放权量化,容许进行市场买卖和交易,引导企业在全球范围内获得最廉价的减排成本。IET是指发达国家相互转让部分“指定数量单位”AAU,JI是发达国家之间通过投资项目的方式获得低价“减排单位”ERU。CDM则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合作,通过项目所实现的“核证减排额”CERs,帮助发达国家缔约方完成对《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承诺。
议定书允许采取以下四种减排方式:一、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即难以完成削减任务的国家,可以花钱从超额完成任务的国家买进超出的额度。二、以“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即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的数量。三、可以采用绿色开发机制,促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减排温室气体。
f四、可以采用“集团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