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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负责对合作的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有关业务进行监管,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情况。第七条合作的担保公司职责包括:(一)负责受理文化创意产业担保项目;(二)对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提供担保服务;(三)承担代偿责任并执行优惠的担保费率;(四)负责文化创意产业担保项目保后管理及代偿清收工作。第八条合作的再担保公司职责包括:(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文化创意产业担保项目提供再担保服务;(二)按照约定条款对发生代偿损失的再担保项目进行赔付;(三)会同担保公司对代偿项目进行追偿清收。担保资金支持对象、第三章担保资金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f第九条担保资金支持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单位为北京市注册的文化创意企业;(二)项目应符合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支持方向,内容应属于文艺演出、出版发行和版权贸易、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和交易、动漫游戏研发制作、广告和会展、古玩和艺术品交易、设计创意、文化旅游等行业的创作、生产和营销;(三)申请贷款担保的单位,其贷款银行应是在京银行或银行在京分支机构。第十条担保资金支持的担保业务范围:(一)短期贷款担保;(二)中长期贷款担保。第十一条担保资金支持方式:
(一)合作的担保公司为文化创意产业担保项目设定再担保的,担保资金按照一定比例对其再担保费用给予补贴;(二)根据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担保规模对合作的担保公司给予担保业务补助,补助资金纳入担保公司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文化创意项目的代偿损失。补助标准为:年度担保规模在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补助担保额的05%;年度担保规模在510亿元之间(含10亿元)的,补助担保额的06%;年度担保规模在10亿元以上的,补助担保额的07%。项目担保期限少于8个月的担保额,减半计入年度担保总额。再担保费补贴和担保业务补助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担保公司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担保总额的1%。第四章担保项目受理第十二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市文促中心与合作的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由合
作的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为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提供担保、再担保服务。第十三条担保公司对申请担保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独立进行受理、评审,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报
市文促中心按规定程序进行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合规性审查,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未经审定的项目不纳入担保资金支持范围。第十四条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担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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