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单位)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局机关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监管,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防范法律风险,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XX(单位)在开展行政管理、提供公共服务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谈判、协商,订立、履行合同、协议,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一涉及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二行政委托合同三政府采购合同四劳务合同或劳动合同六局机关签订的其他合同。第四条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调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订立、履行合同,实行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过程控制、事后法律手段补救相结合的原则。
f第六条XX(单位)对订立合同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并定期对已签订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清理。局法规科负责XX(单位)对外订立合同的合法性审查、清理等工作。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不得签订合同,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承办科室可以根据审查意见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的文本再次送局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合同谈判、起草,应召开相关单位、法律专家进行论证。
第七条对合同的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二合同内容是否合法三合同形式是否合法四合同条款是否完整、有效五合同变更、违约责任、争议处理条款是否合法六合同是否有违反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条款。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依程序报批。第九条XX(单位)需要对外签订合同,应当明确承办科室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f第十条合同承办科室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四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局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五根据局法规科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局法规科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六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七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八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清理、移交。第十一条XX(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且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合同主体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