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司法考试考点《经济法》:环境保护法的基本
原则
2020年司法考试考点《经济法》: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一)协调发展原则
协调发展原则,是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这项原则的核心是准确理解和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为保证协调原则的贯彻实施,在宏观调控上必须把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与国民经济总体规划相协调和衔接的全面反映环境保护的目的、任务和措施的环境保护规划,在微观管理上将环境保护纳入相关部门的经济管理与企业管理中去。
(二)预防原则
预防原则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的简称,指采取各种预防措施,对环境问题防患于未然;对已产生的污染积极实行治理;在治理环境问题时,要准确处理防与治、单项治理与区域治理的关系,综合使用各种防治手段治理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
实行预防原则,主要是由环境问题本身的特点决定的。环境遭受污染和破坏后,要恢复到原来的状态往往需要花费高昂代价,需要很长时间,有些环境状况甚至是无法逆转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后果有影响范围大、潜伏期长的特点;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很多环境问题能够采取预防措施得到解决或得到控制。西方工业国家大多走过了一条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付出了高昂的代价。我国以此为前车之鉴,将预防原则确立为环境保护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f环境保护法第13条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相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此外,各种环境保护单行法中也有相关的规定。
贯彻预防原则的具体要求是建立以预防为主的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对工业和农业,城市和乡村,生产和生活,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各方面的关系作通盘考虑,实行全面规划和合理布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增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积极治理老污染源,实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
(三)污染者负担原则
污染者负担原则是确定造成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危害后果和不利影响的责任归属的基本原则。该原则内容包括: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即排污者承担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开发利用资源者承担经济补偿的责任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