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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社区青年志愿者管理制度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新疆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的总体要求,本着“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结合社区青年志愿者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社区青年志愿者在社区党团组织、“社区青年志愿者工作站”的领导下,依托自身专业以及特长爱好,以团队或个体方式,积极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
(二)社区青年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须使用全区统一的标识。志愿者应佩带“志愿者服务证”。志愿者旗帜和服装以红、蓝、白为基本色调。
(三)社区青年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志愿服务对象或相关志愿服务组织者提供志愿服务时间、内容等证明,“社区青年志愿者工作站”及时予以认定。志愿服务时间为实际志愿服务时间(不含往返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量。
(四)“社区青年志愿者工作站”应建立健全社区青年志愿者档案管理系统,专人负责,做到“3个1”,即:1个志愿服务团队1名档案管理员;每名志愿者建立1份个人档案;1次活动建立1次活动记录档案。
(五)“社区青年志愿者工作站”建立社区青年志愿者奖励机制。探索和完善社区青年志愿者服务时间储蓄制度,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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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社区青年志愿者在需要帮助时,优先得到“社区青年志愿者工作站”和其他志愿者的服务。
(六)社区青年志愿者享有应有的权利,同时必须承担应尽的义务,对拒不履行义务的,“社区青年志愿者工作站”可取消其社区青年志愿者身份。
(七)“社区青年志愿者工作站”安排社区青年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应考虑为志愿者购买相应保险。由志愿者对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志愿服务对象对社区青年志愿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社区青年志愿者可在社区党团组织、“社区青年志愿者工作站”指导下参加管理工作,成为管理型志愿者。发挥管理型志愿者和志愿者骨干的作用,积极探索社区青年志愿者自我管理、有效服务的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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