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不得在地下空间内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七)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安装、使用电器产品,设计、敷设用电线路;禁止超负荷用电。(八)不得在地下空间内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九)地下空间内所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核定人数。核定人数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f(十一)遵守国家及本市其他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第七条利用地下空间从事旅店业,设置宿舍,以及作为其他居住场所的,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责任人、使用人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房间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二)不得设置上下床。(三)配备有效的防灭病媒生物设施、消毒设施和垃圾、废弃物的存放专用设施。第八条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应当符合本市有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规范、标准。地下空间用于出租的,应当按照本市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禁止将违法建设的地下空间出租,禁止将规划用途为非居住用途的地下空间出租居住。第九条市和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地下空间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规划、公安、卫生、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全监管职责,负责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十条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巡查和考核制度。第十一条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并监督人民防空、建设(房屋)、安全生产、规划、公安、卫生、工商、文化等职能部门派出机构或者专职人员对本辖区内地下空间的行政执法工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本辖区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巡视制度,定期清查本辖区内地下空间的使用情况;发现违法使用地下空间或者地下空间存在事故隐患的,及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十二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总体规划,各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总体规划和本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