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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房屋住宅建设【批准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021130【发布部门】郑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21130【实施日期】2003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9
郑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2002年8月30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2002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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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出租人将其拥有所有权
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
下列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一将房屋内的场地或设施、设备有偿提供给他人就地使用的;二以联营、入股等名义提供房屋供他人使用,只获固定收益,不负盈亏责任的;三以他人出资解决本单位职工工资、福利等形式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四以其他形式将房屋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第四条
在本市市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适用本条例。
实行政府定价的公有住宅、廉租住宅的房屋租赁,不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
房屋租赁遵循自愿、有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市工商、税务、公安、价格、财政、土地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二章
第七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登记管理
房屋租赁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当事人应自租赁合同签订、变更、终止之日起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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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五日内持下列材料或证件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一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或资格证明;二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证件;三租赁合同;四出租共有房屋,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五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需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委托人在境外的,授权出租的证明必须依法公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或证件。军队房屋租赁,按照军队房地产租赁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无房屋所有权或房屋所有权人未授予经营管理权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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