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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文号国务院令2003第394号发布时间20031124生效时间20040301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第一条根据《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二条凡涉及地名的命名与更名、地名
的标准化处理、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地名档案的管理等行为,均适用本细则。
第一章第三条《条例》所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河、湖、海、岛礁、沙滩、岬角、海湾、水道、地形区等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包括各级行政区域和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名称;居民地名称,包括城镇、区片、开发区、自然村、片村、农林牧渔点及街、巷、居民区、楼群含楼、门号码、建筑物等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还包括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企业事业单位等名称。
第一章第四条地名管理的任务是依据国家关于地名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通过地名管理的各项行政职能和技术手段,逐步实现国家地名标准化和国内外地名译写规范化,为社会主义建设和国际交往服务。
第一章第五条国家对地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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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制。第一章第六条民政部是全国地名管理的主管部
门。其职责是指导和协调全国地名管理工作;制定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地名的命名和更名;审定并组织编纂全国性标准地名资料和工具图书;指导、监督标准地名的推广使用;管理地名标志和地名档案;对专业部门使用的地名实行监督和协调管理。
第一章第七条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完成国家其它地名工作任务。第二章地名的命名与更名
第二章第八条地名的命名除应遵循《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外,还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二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三使用规范的汉字或少数民族文字。四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我国地名。五人民政府不驻在同一城镇的县级以上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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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称,其专名不应相同。一个县市、区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一
个乡、镇内自然村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巷、居民区名称,不应重名;
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不应重名;一个省、自治区、直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