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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本章程未规定到的法律责任和其他事项,按法律、法规执行。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内容为准。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公司类型
第四条自公司登记机关签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公司类型:第五条公司名称:XXXXXX第六条公司住所:XXXXXX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XXXX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持有23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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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签章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七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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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9)提案权;(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第八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和主持。第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以书面形式发送,并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二次,每半年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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