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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的精神
一、美国宪法为什么还“活着”?
美国宪法是近代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也是历史最悠久的宪法。1对于一部法律而言,通常的情况是:它制定的年代越久远,它的内容就越容易过时。这是因为在制定法律的时候,立法者尽可能使法律适合当时社会的需要,但他(们)一般无法充分预见到社会的发展,因而在社会条件发生变化以后,法律也就过时了。这时,法律面临着两种命运:或者被改变,或者被抛弃;如果它没有获得及时更新,那么它最终将被淘汰。但是,颇为奇特的是,两百多年过去了,美国宪法并没有“过时”。它不但没有任何“死亡”的迹象,而且正好相反,它的生命力似乎正因为年代的久远反而更为旺盛。表面原因当然是美国宪法本身在不断更新着,无论是通过困难的正式修宪,还是通过不那么困难的创造性司法解释。这两种途径结合起来,使得美国宪法能够不断保持着一种新的面貌,因而比较适应社会的发展与进化。但是,在此背后,人们还往往忽视了一个更为根本的原因美国宪法不是一纸宣言,而是世界上迄今为止为数不多的真正获得认真对待的“法”。而这至少部分要归功于210年前的历史性判例1803年做出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详见后文)。当然,美国宪法的生命力还离不开自身的超越性美国宪法及其制定者自身的超越性。联邦宪法的制定是一个具有世界意义的创举,因为这是美国制宪者在以史为鉴但超越传统束缚的基础上,站在历史的制点而制定的一部理性宪章。美国的立宪过程可以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在1776年独立革命胜利后,美国13个州先后制定了自己的宪法。第二阶段,1780年,美国各州代表制定了《邦联条款》,建立了一个弱中央政府。最后,1787年,由于邦联政府不能令人满意,各州又派代表在费城召开制宪大会,制定并通过了《合众国宪法》,建立了权力相对集中的联邦政府。由于联邦宪法设计了比较合理的政府体制,因而虽然在以后的两个多世纪中历经沧桑,宪法的形式与实质都保持基本稳定。联邦宪法抛弃了以往欧洲所崇尚的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教条,首次系统地尝试在地域上和机构上实行分权。新宪法除了一个仅仅52个英文单词的旨在说明立宪宗旨的简短序言,正文也只有区区7大条,但却规定了一个精密的共和政体。严格地说,它的主权既不完全在于联邦,也不完全在于各州政府,而是由联邦与各州分享主权。不仅如此,联邦政府的最权力还分散在三个平行机构。宪法前三条分别规定了国会、总统和最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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