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五)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三、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研究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本着保证税收收入不流失和不给纳税人增加额外负担的原则,确保征管范围调整方案落实到位。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打字:李秀娥4
2009年1月4日印发校对:所得税处成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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