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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三)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第十条职业年金有关税收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工作。第十二条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保证职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职业年金基金应当委托具有管理资格的法人受托机构作为受托人,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职业年金基金;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委托关系确定后,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执行。第十三条职业年金基金必须与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保证职业年金财产独立性,不得挪作其他用途。第十四条职业年金基金实行省、市分级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组成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评选委员会,负责通过招标形式选择、更换受托人以及对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作的决策管理等。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
f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十六条因执行本办法发生争议的,工作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请仲裁或者申诉。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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