疗保险特殊病申批单”到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核盖章,报市、区或县医保中心审批备案。
1、门诊就诊时,到医保结算窗口经核实属三种特殊病之一且手续齐全,按要求结算。需自费的部分个人现金交付,需统筹支付部分先记帐,后由诊疗单位与所属区、县结算。
2、放、化疗和肾移植术后服抗排异药严格按照北京市医保规定的用药范围执行,范围以外的药品及其他检查、治疗等按照普通门诊就诊,一律个人现金支付。
3、需血液透析的医保患者,透析室先检查特殊病审批手续是否齐全,且手续齐全先透析一个月结算一次,费用按每人次470元计收统筹支付,其余费用门诊个人现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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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医保特殊病门诊就医管理规定
1、必须持有《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医疗证》和处方,其医疗费用方可纳入特殊病管理。2、医保特殊疾病按规定疾病。3、特殊病人必须到指定科室就诊。4、特殊病只能使用与疾病相关的医保范围的药物。处方量严格控制在30天以内的药物剂量。5、违反规定造成费用纠纷者,追究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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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医保病人身份核对制度
1、临床科室收治参保病人必须核对病人身份,防止冒名顶替。2、核对被保险人的资料后将病人的IC卡及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附在病历中。3、被保险人出院后其IC卡及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附在病历中归档。4、长时间住院参保病人阶段结算重新入院,被保险人的IC卡及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可重新复印附在运行病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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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医保管理联席工作制度
1、病案室、统计室工作制度(l)做好病历保存工作,不得丢失。(2)负责给每位就诊的医疗保险者建立病历,并在病历首页上加盖“医疗保险”专用章,而与普通病人加以区分,便于管理。(3)对检查医疗保险病历提供借阅支持。(4)提供相应统计数据。2、门诊部工作制度(l)负责登记好每位医疗保险的门诊、住院患者就医信息。(2)出诊医师必须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进行诊疗,在门诊病历上如实记录医疗保险、患者每次就诊的诊疗项目,要求门诊病历与处方相符合。(3)门诊医师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出现作假情况。(4)做好医疗保险的宣传及解释工作。3、结算人员工作制度(1)临床各个科室结算人员必须对患者的住院费用与医嘱进行认真核对,在患者出院当日进行准确结算。(2)医保办及住院处相关结算人员审核无误后方可与患者结算住院费用。(3)住院处指定相关结算人员定期向上级医保部门报送结算信息及纸介,并负责查找未结算人员名单,使上级医保中心及时划拨已发生的住院费用。4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