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科技、部关于批复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建函201132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协议》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有关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指示精神,加快首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专门设立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试点扶持资金),用于支持推动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工作,促进现代服务产业高端化发展、聚集并发挥辐射作用,探索加快服务业发展新模式。第三条试点扶持资金来源:一是中央财政安排的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二是北京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中关村现代服务业发展地方配套资金。第四条试点扶持资金规模:北京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要求编制年度项目支持计划和资金预算呈报财政部。北京市地方配套扶持资金不低于同期中央财政投入规模。第五条试点扶持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统一安排、统一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f第六条试点扶持资金使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讲求实效。第二章第七条工作机制
成立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北)京市相关主管市领导担任组长、执行组长。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财政局、中关村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科委、市商务委、市经信委、市统计局作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北京市财政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八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市财政局、中关村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经信委等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项目公开征集、项目评审论证、政府扶持项目公示、对已扶持项目监管等项目管理相关工作。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九条项目采取公开征集方式组织,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首都之窗开设试点项目申报管理平台,每年滚动公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目录。第十条对公开征集的项目,由中关村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经信委等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初审。对符合试点扶持资金支持范围、条件的项目,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通知项目申报单位报送项目申报资料,主管部门汇总签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