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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工作报告
(示范文本)
使用说明
一、本筹备组工作报告文本为示范文本,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当遵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工作报告撰写规范,结合物业项目的实际情况并参照本示范文本撰写工作报告。
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工作报告应当自撰写完成之日起3日内,将报告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
三、非住宅区可以参照使用本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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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工作报告
(名称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致)
(物业项目名称)全体业主
(物业项目名称)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
组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
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
规定,进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和召开工作,现将有关情
况报告如下:
一、筹备组成立情况
(一)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于年月
日指定
(姓名),
(身份证号)担任
本物业项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组长。
(二)筹备组组长于年月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布
筹备组成员招募公告,在报名日期内共接到
名业主
报名,经条件核实以及
(推选方式:如集体讨
论、民主选举等),确定业主代表名、建设单位代表名、
(其他单位代表)
名,共名人员组成首次业主大
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成员详细名单及公告情况见附件)。
筹备组成立时间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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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筹备组工作原则(一)筹备组组长召集和主持筹备组会议;(二)筹备组作出决定应当经筹备组中具有表决权的过半数成员同意;成员进行表决时应当在决议上签字,注明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持保留意见的成员不签字的,不影响决议的效力。(三)筹备组应当对会议进行书面记录,筹备组组长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四)筹备组的成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但成员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除外;(五)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六)业主大会成立后,筹备组应当将相关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因筹备组成员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造成筹备组不能履行职责的或者逾期未完成筹备工作的,筹备组应当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说明理由,筹备组自公告之日起自动解散,符合第十条规定的,业主可以重新申请成立业主大会。三、筹备组工作日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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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讨论内容
决议情况公示公告时间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草案)及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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