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著作出版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第一条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成果管理,鼓励学术创新,严肃学术风气促进我
校科研工作高质量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术著作包括:学术专著、学术编著、学术译著、古籍整理、分析预
测类连续出版物等。下列图书不属于学术著作:1不公开发行的图书;2科普读物、普及类系列丛书;3一般教科书、工具书;4各类辅导材料、复习资料、考试大纲、练习册、测试题;5一般性译著;6音像制品、美术作品和文学作品。第三条学术著作须符合基本的学术规范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第四条学校维护学术著作出版工作的严肃性。学术著作的评审鉴定,由科技处按照程序组织进行。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五条申请出版的学术著作必须已完成全部书稿。申请内容必须实事求是,书稿内容不得涉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领域或内容。第六条著作必须立论正确、观点新颖、分析透彻、语言流畅、逻辑清晰,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或较强的实践意义。每部学术著作总字数应不少于15万字。第七条申请的学术著作不存在任何著作权争议。
f第八条著作的第一作者必须是我校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教职工。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申报时必须由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并出具书面推荐意见。第九条著作必须具有正规出版社的出版计划或出版合同。所选定的出版社应在相应的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声望。第三章申请程序及评审
第十条申请者在著作出版前填写《XX学院学术著作评审鉴定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纸质书稿和电子版书稿(两者内容和页码必须一致),有关项目的立项申请书、立项通知书,博士论文原件以及与著作内容相关的前期论文成果等。第十一条各二级学院要对本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评,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准确。第十二条科技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对书稿内容进行复制比检测,复制比超过20的著作,取消其申报资格。第十三条学术著作的评审程序如下:1评审形式包括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两种形式。科技处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组织评审,并酌情采取相应的评审形式。2通讯评审由3名校外同行专家进行评审,会议评审由5名以上校外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进行评审。3评审结束后,科技处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并向申请人反馈评审意见。第四章实施与管理第十四条评审结果将作为科研工作量计核、职称评审、成果奖申报等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