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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问责制度
第一条为完善广东省交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使约束与激励并举,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减少和避免因决策失误给公司和股东造成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东省交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作为,造成影响公司发展,贻误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依据本制度进行问责时,坚持以下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四)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原则;(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问责的范围
(一)不履行董事、监事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也未委托他人出席会议,无故拒绝签署相关文件,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二)贯彻执行股东决议、董事会通过的公司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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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和决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公司办公会议交办的工作任务不能贯彻执行,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四)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推诿敷衍,玩忽职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五)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六)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公司损失的;(七)对资金的使用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八)挪用公司资金或将资金借贷给他人,或未经批准以公司信用、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九)利用职务便利,进行与个人利益相关的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从事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妨碍公司正常经营并造成公司损失的;(十)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的;(十一)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被有关监管部门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十二)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造成公司损失的;(十三)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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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重要情况的;(十四)依照法律、《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等规定,公司股东、董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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