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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火灾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圈占和擅自拆除、停用、试用和玩耍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和安全标示。特殊情况确需使用时,需由生产技术科报公司消防管理部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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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严禁占用消防通道,堵塞安全出口;严禁圈占、堵塞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消防器材和设施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第九条严禁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对破坏消防设施、器材和标志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炼钢总厂按规定考核,造成严重后果的送交公安部门处理,并号召全体员工检举破坏消防器材、设施和标志的行为。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十条炼钢总厂消防器材的专业主管部门是生产安全科。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炼钢总厂消防器材制度建设,修改完善相关管理细则,按公司消防管理部门编制的消耗定额和储备定额制订分解本单位物资消耗和储备定额管控目标,每月(或不定期)对物资储备定额和消耗定额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分析和考核。(二)负责炼钢总厂消防器材实物的储备、使用、管理、维护,收集、核实现场消耗、使用性能、存放数量等信息,定时向公司消防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报表。(三)负责编制、申报炼钢总厂消防器材需求计划和应急计划,并跟踪计划执行情况。(四)负责炼钢总厂内部消防器材的调配使用,对机关科室灭火器到期报废前的回收利用,并协助公司主管部门对使用后的灭火器空瓶回收集中管理。(五)协助消防主管部门审查与自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的技术协议,监督检查其维保保养服务过程。(六)参与供方评价,提出物资使用质量异议;参与消防器材、设施和物资验收及质量异议处理。第十一条设备管理科负责消防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一)负责及时报请公司设备和消防管理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维护保养企业,开展维自动消防设施护保养工作。(二)负责与维护保养企业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明确维护保养的内容、频次和相关责任。并对维护保养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第十二条综合管理科负责消防教育培训工作和保卫安全管理。第十三条驻厂财务科负责按公司消防器材交易结算、消耗核算管理相关规定,参与消耗限额的制定、考核。消防设施维护、维修、更新、检测等消防工程,必须经公司消防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按相关规定办理工程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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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各作业区负责本作业区消防器材实物的使用、管理、维护,收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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