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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条例》促进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质量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施工生产活动中,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加固补强,返工或报废。为了便于统计,工程质量事故加固补强或返工经济损失不足5000元的,列为质量问题,由分公司或项目班子组织调查处理,不统计上报。
第三条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公正,依法进行。
第二章质量事故分类
第四条工程质量事故分为六个等级:1、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为一级重大事故;2、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为二级重大事故;3、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为三级重大事故;4、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为四级重大事故;5、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为五级重大事故;6、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为一般质量事故。
第三章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第五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造事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单位负责人。
第六条单位负责人接到五级以上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同时,必须在发生事故后24小时内用最快捷的方式向局报告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等基本情况。
f第七条发生事故单位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事故涉及的分部项工程,不得继续施工,并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八条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由分公司、直属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和总工共同组织生产、技术、质量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涉及结构问题时,要邀请业主和设计单位参加。
第九条五级重大质量事故由公司经理或其指定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试验、质量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要邀请当地建设主管部门、业主和设计单位参加调查。
第十条三、四级重大质量事故由局领导或其指定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质量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要邀请当地建设主管部门、业主和设计单位参加调查。局因故不能派出调查组时,由局总经理委托公司经理负责组织调查。
第十一条一、二级重大事故,报请总公司或省建设主管部门,听候上级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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