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其他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项目的事由;
合伙期间,合伙店铺经营困难时,股东不得退伙,未按约定退伙者,经其他股东同意后,
只退还投资股金,盈利部分退股股东无权享有,并并且投资股金需扣除合伙店铺亏损,擅自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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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伙给对方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三)出资的转让。
项目成立起年内,股东不得转让股权。自第年起,经一方股东同意,另一方股东可
进行股权转让,此时未转让方对拟转让股权享有优先受让权。若拟将股份转让予第三方的,第
三方的资金、管理能力等条件不得低于转让方,且应另行征得未转让方的同意,否则需要承担
违约责任。
第五条合伙事务执行
1、合伙期间,其中股东为合伙店铺执行管理人,主要负责店铺整体运营及管理、财
务核算等相关事务,股东
负责厨房、出品等相关事务,其他股东分工店内的工作,协
助甲方管理。
2、合伙人共同商议决定合伙店铺的重大事项,决定有争议的,以股东大会决议为准。
3、合伙人不得做有损店铺利益的行为。
4、股东共同享有选择聘用财务、出纳权利,受该股东共同管辖。其他人员由股东甲方负
责选择聘用,避免任人唯亲,采用公平、公证原则选用人才。
5、合伙店铺支出款项超出元,需股东共同签字确认方可支出,特殊情况先支出的,
事后也需要补签确认,现金收款的应于当日入账。
6、合伙期间,发生的销售方面的交易行为,均合伙店铺的名义进行,如果私自交易,如
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告知其他合伙人,否则需赔偿其他合伙人全部损失。
7、呵护期间,合伙店铺每周进行一次的股东例行会议,对合伙店铺上阶段经营情况进行
总结,决定下一阶段工作计划,重大事宜讨论及决策等相关事宜。
第六条资金、财务管理
1、店铺成立前、资金由临时账户统一收支、并由股东
共同监管和使用、一方对
另一方资金使用有异议的、另一方须给出合理解释、否则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赔偿损失。
2、店铺成立后、资金将由开立的店铺账户统一收支、财务统一交由股东共同聘任的财务、
会计人员处理。店铺账目应做到日清月结、并及时提供相关报表交股东签字认可备案。
第七条合伙店铺规章制度
1、为了大家在建立在同一个信任基础上,避免出现“捞外快、接私活”。
2、报销范围:酌情而定。非业务性预支款项不得提前预支,都要由个人垫付事后拿凭证
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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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不得以合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