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投标活动中采用行贿和回扣等不正当手段,竞争或者在招标活动中接受贿赂、回扣。(四)以征地、拆迁、垫资、介绍建设用地为条件或者利用职权非法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章名】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辖市(地区)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f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贯彻实施有关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参与制定或者制定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负责对从事招标投标及其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质审查或者复查。(四)监督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五)否决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定标结果。(六)调解招标投标纠纷。(七)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的承包合同和有关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八)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行为。第九条省、省辖市(地区)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业的建设单位建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选择投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拟定评标办法。并组织或者参加评标组织以及该组织的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章名】第三章招标第十一条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可以采用全过程招标、分阶段招标、单位工程招标和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形式。建设单位或者其代理人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肢解后招标。第十二条进行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其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招标的建设工程相适应的建设项目管理资质。不具有相应的建设项目管理资质的,其招标工作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并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招标业务代理机构承办。第十三条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f(一)建设工程已经批准立项。(二)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已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四)建设资金的来源已经落实。(五)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必须接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并采用下列方式:(一)公开招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