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范
【实施日期】20071226【颁发文号】惠市公积金〔2007〕169号【失效日期】
关于发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若干规范的通知中国建设银行惠州市分行、中国银行惠州分行、中心各科(部):《惠州市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工作规范》、《惠州市提高(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工作规范》、《惠州市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工作规范》、《惠州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缓缴住房公积金工作规范》、《惠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范》等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规范,业经中心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向中心综合计划科(电话:20613192061122)反映。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惠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
条例》和《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审批部门。本规范所称市公积金中心,是指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下辖的惠阳、惠东、博罗、龙门、大亚湾管理部。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由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取贷款科负责审批。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惠阳、惠东、博罗、龙门、大亚湾管理部经授权后,可以审批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第三条办理银行。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由市公积金中心委托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第四条申请条件。单位及其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其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
f(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5比例的;(七)非本市户籍的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八)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的;(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十)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十一)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十二)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十三)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依照前款(二)、(三)、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