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本条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接到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2、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3、事故报告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名称;(2)事故的简要经过;(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的初步原因;(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6)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f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三、事故调查(一)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委托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履行下列职责:1、核实事故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参与项目建设活动各方主体履行职责的情况;2、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3、认定事故的性质,明确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在事故中的责任;4、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5、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6、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二)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5、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四、事故处理(一)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者实施行政处罚。处罚权限不属本级建设主管部门的,应当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附具有关证据材料)、结案批复、本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转送有权限的建设主管部门。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
f(二)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导致事故发生的施工单位给予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相关单位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三)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