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基础设施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H11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四、保修费用
本工程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建筑工程质保金为最终审定结算价的3、精装修工程质保金为最终审定结算价的5。质量保修金的返还: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一周内,按土建、
f安装、屋面防水等所占投资比例将保修金退还承包人。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1、在约定的质量保修期,包括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物业管理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2、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3、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4、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质量保证金无银行利率。质量保证金的付清不能免除承包人在上述质量保修期内须承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5、约定的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要求延长质量保修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6、工程竣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