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的正常差异,并不影响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此外,由于将分包工程收入纳入本公司的收入,可以扩大税前列支招待费的比例,达到合理避税的效果。第二种做法是,视分包工程与自己没有关系,分包工程的收入和支出均不通过本公司收支体系核算。这种做法尽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总承包企业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匹配较好,但却
f没有全面反映总承包方收入与费用,因此,总承包方在核算分包工程在各会计核算期间的营业收入与费用时,可按第一种做法进行账务处理。三、分包工程税务处理及会计核算案例现以中铁集团某公司中标的一项高速公路为例,来说明将分包工程收入纳入本公司的收入,将所支付的分包工程款作为本公司的施工成本,在业主代扣税金的情况下,分包工程税务处理及其会计核算方法。【例】中铁集团某公司(以下简称总包单位)中标一项高速公路。其工程项目包括一座长度为1600延长米的隧道及2800米的路基。总造价12600万元,其中,隧道8100万元、路基4500万元。工期30个月,经业主同意,将路基分包给振华公司(以下简称分包单位)施工。结算工程款时,由业主代扣“两税一费”(营业税率3、城建税1、教育费附加3),工程按期完工。其相关的税务处理及会计核算如下:(一)税务处理在业主代扣税金的情况下,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业主按总承包金额12600万元代扣总包单位的税金及附加39312万元(12600×312%)。业主代扣税金后,由地税局分别按总包单位应纳税金额81000万元(126004500),开具25272万元(81000×312%)代扣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完税凭证、按分包单位4500万元的应纳税金额,开具14040万元(4500×312%)代扣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完税凭证,作为总承包方和分包方的代扣代交的完税凭证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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