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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发文字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40528【实施日期】19940528【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1997年12月27日)修改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4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八日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994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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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完好畅通,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专用公路可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统称公路路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第四条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交通主管部门及授权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保护和管理公路路产、保障公路畅通的行政行为。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公安、国土、城建、规划、工商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积极配合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第六条公民有遵守公路管理法规,爱护公路路产的义务;对违章侵占、损坏公路路产的行为有检举、揭发的权利。第七条公路路政管理应遵循依法治路、预防为主、管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省交通厅是全省公路路政管理的主管机关,各市、地、州、县交通局是本行政区域的公路路政管理主管机关。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责。第九条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职责是:(一)负责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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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二)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四)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罚;(五)与规划、国土、城建部门共同依法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六)审理从地下、地面、上空穿(跨)越公路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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