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发放贷款;有无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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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人或抵押人伪造抵押登记证书或克隆权证,并与银行(信用社)经办人员相互串通,骗取信贷资金;有无借款人或抵押人与登记部门人员勾结,擅自更改抵押登记信息,套取信贷资金;有无抵押登记证期限与贷款不一致的问题。
6有无贷款期间抵押物被转移、挪用、处置、调换、逃废债务;有无贷款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价值降低、变现能力减弱、超过有效期等情况不予反映;有无贷款期间借款人或抵押物所有人产生法律纠纷,贷后检查发现而不采取措施;有无抵押物权凭证未落实专人保管,造成权利凭证丢失、损毁、抵押物保险过期。
7有无内外勾结,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抵押物偿还本息;有无在贷款本息未结清,又未提供其他有效抵押方式的情况下,抵押人串通承贷单位、登记部门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二)质押贷款排查整治重点1贷款手续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规,有无逆程序审批发放贷款。2.有无出质人主体不合法,出质人不是质押物所有权人;有无以法律禁止、所有权有争议的物品质押;有无借款人或第三人以虚假资料,变造、伪造权利证明提供质押;有无内外勾结,伪造、变造权利证明,或用已挂失、冻结的权利证明(存单、国债等)办理质押。3有无提供虚假、伪造的质押物价值凭证;有无内外勾结,对虚假的质押权利进行估价,质押物低值高估,超过质押物实际价值;有无放宽质押物质押率,提高质押贷款额度,套取信贷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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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金。4有无审批通过法律禁止或限制的质押物、质押物权利存在
瑕疵、质押率高于规定标准的质押贷款;有无内外勾结,合同签订前(出账前)置换质押物,诈骗信贷资金。
5有无不按规定签署质押合同或使用质押合同文本错误;有无没有办理质押登记,未开具质押证明,质押物没有实现占管,被转移或处置;有无权利质押未取得有权部门批准,以提货单提供质押的,未办理提货单冻结手续;有无以动产质押的质押物未指定具有保管条件的第三方实际占管。
6有无质押权利未办理登记;有无质押物没有实际转移;有无质押不足值或提供虚假质押物。
7有无质押期间质押物(动产)被转移、置换、盗窃、挪用、非法处置;有无质押物权利凭证保管不善,造成质押权利凭证被更换、损毁、涂改、盗窃;有无质押单证未办理止付手续或止付手续不严密而被支取。
8有无贷款收回、质押物返还后,未收回出质人持有的质押证明(质押清单、处置清单);有无贷款收回后,没有按规定程序将质押物直接返还出质人,质押物被他人冒领或被银行(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