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到厂,或者由于甲方提供的资料有差错而影响乙
f方施工时,应由甲方承担责任,且修期顺延。5《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船舶修理标准条款》(第二十二条除外)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6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7其他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另订补充条款。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即告生效。十、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乙方印章:印章:代表人签名:代表人签名: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日期:日期:船舶修理合同委托方合同编号:签订地点:承修方签订时间:年月日委托方委托承修方承担船工程,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第一条工程范围承修方根据委托方提出的《船舶修理工程单》,经双方勘验核对签字后作为本船修理工程范围的依据。第二条加减帐工程1加帐工程应由委托方代表在开工后四分之一的工程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经双方确认。若该加帐工程费用不超过本船总修理费的10,且其单项工程不影响工程期限时,则承修方可按常规修理项目修理。若该加帐工程费用超过本船总修理费的10,或委托方在开工四分之一工程期限后提出的加帐工程,且其单项工程将影响工程期限时,则按照具体情况,双方可对修理价格和工程期限另行协商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2减帐工程应由委托方代表以书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并经双方确认。若承修方对委托方的减帐工程项目已发生了成本费用,则该费用仍应由委托方承担。第三条工程价款本船修理费(不含加减帐工程)预定为人民币百拾万千百拾元,其最终总价按本船完工出厂的实际修理项目结算。第四条工程期限本船定于年月日进厂,年月日开工,年月日完工,工程期限共计天,其中在船坞(船排和船台)时间为天。第五条工程验收1本船修理需提交船检局检验的项目应由委托方申请。单项工程修理完工或检验合格,由委托方指派代表签字验收。全部修理工程完工(或码头试验结束)后,由双方代表签署船舶修理完工《总验收书》作为交船的依据。
f2本船修理工程的技术要求和验收标准,按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执行。在试验和试航中,船检局及委托方提出的属承修方修理工程中的缺陷和遗漏项目,承修方应及时修复和完成。若不属承修方修理工程的范围而又需要承修方修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