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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双方共同出资,设立无锡有限公司(自然人控股)(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特制定本章
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无锡有限公司。
第四条住所:无锡。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出资额、出资比例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姓名股东证件号码

出资额(万元)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货币
货币

合计

100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1
f(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其他职权:无。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一般在每年12月份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五条执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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