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金山区2009年加强就业援助稳定就业局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金府办200943号【发布部门】80903E002【发布日期】20090609【实施日期】2008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金山区2009年加强就业援助稳定就业局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金府办〔2009〕4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山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制订的《关于金山区2009年加强就业援助稳定就业局势的若干政策》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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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关于金山区2009年加强就业援助稳定就业局势若干政策
为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帮助企业共渡难关,保持就业局势基本稳定,根据市政府关于稳定本市就业局势,实施“帮企业、保就业、促稳定”的“3+1”特别计划,结合本区实际,实施以下补贴政策:一、实施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补贴政策根据《关于2009年加强就业援助稳定就业局势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2009〕13号)文件精神,本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类公司除外)吸纳经认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大龄失业、协保人员(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3个月以上的家庭成员;经鉴定为中度残疾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被征地并领取生活补贴期满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等有特殊困难的其他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吸纳上述其他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补贴资金由市失业保险基金承担。二、实施2009年帮助困难企业减轻负担稳定就业岗位有关扶持政策根据《关于2009年帮助困难企业减轻负担稳定就业岗位有关事项的通知就发〔2009〕16号)文件精神,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一)对于经认定的“困难企业”政策1、实行更加灵活的工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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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人社
f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根据当前经济形势和生产特点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