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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的通知2009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深劳社规200915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090701【实施日期】2009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的
通知失效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的通知(深劳社规〔2009〕15号)
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社会保险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市统计部门发布的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数据,统一于每年7月1日调整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根据市统计局发布的《深圳市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本市2008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3454元(折合成月平均工资为
3621元)。因此,自2009年7月1日起,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计发中的市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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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3621元计算。主要调整如下:一、本市户籍员工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按本市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的,调整为2173元,最高缴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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