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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学校教职工出国(境)管理工作,促进学校的国际
合作与交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规定。
第一章出国(境)的类别
第一条出国(境)分为公派出国(境)和因私出国(境)
两种类别。
第二条公派出国(境)包括国家公派、学校公派和因公临
时出国(境)。国家公派出国(境),包括攻读学位、从事博士
后研究、进修、访问学者等,是指由教育部留学基金委员会资助
的出国(境);学校公派出国(境),包括攻读学位、从事博士
后研究、进修、访问学者、合作研究等,是指由学校统一计划选
拔,出国(境)经费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支付或部分资助或由
对方支付的出国(境);因公临时出国(境),是指时间一般在一
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因公参加国际会议、培训、比赛
或竞赛、考察、科研合作、校际互访等。
第三条因私出国(境)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
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规定的出国(境),包括自费留学、探亲、访友、定居、就业、奔
丧、处理产业、旅游及其他私人事务等。
自费留学出国(境),包括攻读学位、从事博士后研究、进修、
访问学者、合作研究等,是指学校教职工通过正当途径获得国(境)
外亲友资助或取得国(境)外学校(研究机构)奖学金资助录取到
国(境)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学习、进修或研究达三个月及以
上,并经学校审批的出国(境)。
探亲和访友出国(境),是指受在国外(境外)的配偶、直系
亲属或其他亲友邀请,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的出国(境)。
定居出国(境),是指被国外(境)移民机构批准,获得永久
f居住权或加入他国国籍的出国(境)。就业出国(境),是指经学校与有关劳务输出部门达成协议并
经批准的劳务输出人员的出国(境)。须办理因私护照参加国际会议的出国(境),按因私出国(境)
管理。
第二章出国(境)人员的管理第四条国家公派、学校公派和自费留学出国(境)由人事处管理,组织部、外事处和保卫处协助;因公临时出国(境)和其它因私出国(境)由外事处管理,组织部、人事处和保卫处协助。第五条公派出国(境)的审批程序:国家公派出国(境)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人事处审核,校长办公会批准,个人与学校签署相关协议,根据国家规定将申请材料上报有关部门,国家审批后,向学校交纳按金(不含向国家交纳的出国保证金),填写《大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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