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
comc
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初探
作者:李松林来源:《价值工程》2010年第19期
摘要目前我国的生态环境立法还存在着体系不完善、法律规定操作性不强、法律条文之间互相冲突等种种问题。为使生态环境立法紧跟社会发展的潮流提升生态环境法的品性本文对我国生态环境法制建设中五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讨论。
AbstractAtprese
tChi
asecologicalsystemofe
viro
me
tallegislatio
stillhavema
yproblemssuchastheyarestillimperfectthelawis
otstro
goperatio
alco
flictbetwee
legalprovisio
sa
dsoo
I
ordertomakeecoe
viro
me
tallegislatio
keepupwiththetre
dofsocialdevelopme
te
ha
cetheecologicalcharacterofe
viro
me
tallawthisarticlediscussestheissuesoffiveaspectso
thelegalco
structio
ofecologicale
viro
me
t
关键词生态环境法治建设
Keywordsecologicale
viro
me
tlegalsystemco
structio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19022001
0引言
长期以来我国的生态环境立法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体系不完善、法律规定操作性不强、法律条文之间互相冲突等种种问题严重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实施效果对造成实践中的执法困境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生态环境法治建设首先应该对现行生态环境立法加以重新整合其次“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守依然不能法治”生态环境法治最终实现的标志应该是“普遍守法”的形成。基于以上两点本文探讨了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几个问题。
1注重保持生态环境法律制度本身的和谐一致
实践中我国的生态环境立法基本上是针对单项污染防治和单项资源要素保护进行的缺乏对污染的全面控制和资源整体保护形成了分部门多头管理的混乱局面各部门之间协调困难重重。例如按照现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环境资源管理体制上人为地分割为土地、农牧、矿产、林业、水利等众多产业部门和行政区划。这些产业部门和行政区划的第一职能并不是保护环境资源而是通过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创造经济效益因此必然与环保部门发生权力冲突。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为建立完善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当务之急是必须对现行的《环保法》重新进行修订。如增加对自然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等内容提
f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
comc
高立法阶位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突出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使环保部门与经济管理部门在制定、执行有关决策时互相协调有效防止部门之间的冲突等。
2注重生态环境立法的现实性和可操作性
当前我国生态环境立法中有关法律规定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