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该《强制性条文》是从电力行业标准DL/T504795《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规范》锅炉机组篇中摘录的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保和其他公众利益以及其他政策要求的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并不能取代电力行业标准,锅炉机组施工及其他政策要求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并不能取代电力行业标准,锅炉机组施工及验收仍要执行电力行业标准DL/T504795《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规范》锅炉机组篇,另外,除本规范外,有关管道、焊接、泵类、热工测量仪表等部分应与电力规范相应专业技术规范配合使用,即相应的DL503194《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规范》管道篇、DL500792火力发电厂焊接篇、DL500192汽轮机机组篇、SDJ279909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篇、DLJ5881火力发电厂化学篇等配合使用:锅炉钢结构及附属机械、设备的钢结构,若采用焊接及铆钉连接时,应参照GBJ20583《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2锅炉机组安装施工,除应按规范规定外,并应遵守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技术、锅炉监察、劳动保护及防火等规定和《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80电技字第26号、《电力建设施工技术管理制度》80火发字第5号的规定。
3锅炉机组在组合、安装前应经建设单位业主组织“监造”和“安检”合格,并必须按规范的规定对设备进行复查。如发现制造缺陷应提交业主与制造厂研究处理及签证。由于制造缺陷致使安装质量达不到规范的规定时,应由业主和制造单位代表签证。
4凡属锅炉监察范围内的锅炉部件,必须取得制造厂的设备技术文件,证明所用材料和制造质量符合劳动为事部颁发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仁劳人锅19874号或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SDl6785《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的规定后,方准施工。锅炉机组的启动和验收,必须按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火力发电厂基本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电建1996159号的规定进行。新产品新设备的施工技术要求,如制造厂无明确规定时应由施工单位、运行单位、设计和
f制造单位共同研究制定,施工中遵照执行。锅炉机组安装结束后,应有完整的施工技术记录,并应符合设计、设备技术文件和规范的规定。锅炉机组安装结束后必须具备下列技术文件:
1设备缺陷记录和签证;设计变更资料包括必要的附图:2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和签证:3安装技术记录和签证:4质量验评表:5安装竣工图。
二、锅炉钢架及有关金属结构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