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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09年第9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文号】令2009年第9号【发布日期】20090928【实施日期】20091101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5日商务部第2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德铭部长:姜伟新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外承包工程管理,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第三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依据本办法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对外承包工程。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分为工程建设类和非工程建设类。
f其中,工程建设类单位指从事国内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施工、安装等活动,且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的单位。第五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应具有与其资质要求相适应的注册资本(本办法所称注册资本包括开办资金);非工程建设类单位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二)具有相应的资质或者业绩:工程建设类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国家对于有关专业的资质不分等级的,应取得该资质证书;非工程建设类单位上一年度机电产品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或自行设计、生产(含组织生产)、出口的成套设备或大型单机设备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或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达到1000万美元且近3年中成功实施过3个单项合同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三)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四)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能力,成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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