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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服务员主动要求离职的(家政服务员自身原因非甲方原因造成);2.甲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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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甲方应在签订合同前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如实告知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居住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强度、工作时间、薪酬待遇和对乙方家政服务员的具体要求,以及与乙方家政服务员健康安全有关的家庭情况(如家中是否有传染病人、精神病人等),以上内容变动应及时通知乙方;若甲方家庭成员有上述病史,甲方应采取预防措施以保证家政服务员不会受传染或是伤害,否则,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2)甲方不得给家政服务员随意增加规定以外的服务内容及工作量,如需增加,应与乙方协商,适当增加报酬;
(3)甲方应尊重乙方家政服务员的人格和劳动,提供安全的劳动条件、服务环境和居住场所,甲方应保证家政服务员不与成年异性同居一室(生活完全由他人照护的失能者除外)保证家政服务员的人身安全;如乙方家政服务员突发疾病或受伤时,甲方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救治措施,并及时通知乙方;
(4)甲方应保证乙方家政服务员每周1天的休息和每天基本的睡眠时间,并保证其用餐与甲方一般家庭成员相一致;国家法定假日确需乙方家政服务员照常工作的,要给予加班补助,加班工资按照国家标准发放,或在征得乙方家政服务员同意的前提下安排补休;
(5)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要求乙方家政服务员为第三方服务,也不得将家政服务员带往非约定场所工作或要求其从事非约定工作;
(6)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管理和工作指导,并妥善保管家中财物;
(7)服务期满甲方续用乙方家政服务员的,应提前7日与乙方续签合同;(8)甲方不得扣押家政服务员财产、证件或采取搜身、恐吓、殴打等侵犯家政服务员人身和财产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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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向甲方询问、了解投诉情况或家政服务员反映情况的真实性;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②甲方家庭成员中有传染病人、精神病人等未如实告知乙方,或未采取
预防措施的;
③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支付服务费用的;
④约定的服务场所或服务内容发生变更而未取得乙方同意的;
⑤甲方对家政服务员的工作要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刁难、虐待等
损害家政服务员身心健康情形的;
2.乙方义务
(1)乙方应保证身份真实、文化程度、培训状况和体检合格并符合合同要
求的家政服务员;乙方应持有正规医疗机构在一年以内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2)乙方应经过家政服务员应经过培训、进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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