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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一、北京某国际旅行社在取得《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便组织出境游泰港澳十四日游,张某16人报名参加。此旅行社因太过匆忙,未对地接社进行比较选择,就随便找了一家香港旅行社。因地接社组织不力,泰段没有地陪,许多景点不能游览。张某回北京后,便至北京这家旅行社提出索赔,该社辩解这不是我们的责任。张某等于是前往旅游质监局投诉,发现该旅行社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只有60万元。请问:
旅行社辩解是否正确?答:旅行社的辩解不正确,因为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旅行社组织旅行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旅行社如此草率,是为错误之一;因镜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的境内旅行社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境外的旅行社追偿,故该社详解纯属狡辩,是为错误之二。若旅行社无力赔偿,是否适用于质量保证金?答: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者,需缴纳6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者,还需缴纳10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故该社缴纳的质量保证金不足,需补缴100万元,另外,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旅行社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适用保证金对旅游者进行赔偿,因此张某此次所投诉的旅游事故适用于质量保证金。
二、旅行社为做好暑假旅游,便组织前往山东刚开发的海岛旅游。在组织中,该社为保证一定利润,便与当地其他旅行社商议统一价格,此价远高于成本价。后便组织三十余人前往。此景点确是风光秀丽,令人流连忘返,许多游客拍照兴致很浓,其中有两名客人爬上了一块形状奇特险峻的山上,结果站立不稳,摔落,造成骨折。二人回家后便至旅行社索赔,旅行社辩解:“这是导游人员未作提醒的原因,与我社无关。经查,该导游的确未做提醒,便要此2人向导游索赔。二人便前往质监局投诉。请问:
是否适用保证金?答:不适用,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
身财物意外事故的,不适用于质量保证金的赔偿范围。旅游社有哪些违规行为?答:该社有以下几个违规行为:1、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不得与其他旅行社串通起来制定垄断价格,损害旅游者和其他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