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89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0年4月1日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89建标字第536号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6城科字第263号文和86城设字第49号文的要求由浙江省建筑设计院负责编制的《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JGJ6789,自一九九○年四月一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浙江省建筑设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七日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保证办公建筑设计在适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建筑设计。其它建筑中的办公用房部分可参照本规范执行。第103条办公建筑按高度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建筑高度24m以下为低层或多层办公建筑;二、建筑高度超过24m而未超过100m为高层办公建筑;三、建筑高度超过100m为超高层办公建筑。第104条办公建筑设计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第二章第一节基地和总平面基地
第211条办公建筑的基地应选在交通和通讯方便的地段并应避开产生粉尘、煤烟、散发有害物质的
f场所和贮存有易爆、易燃品等地段第212条位于城市的办公建筑的基地,应符合城市规划布局的要求,并应选在市政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第213条工业企业的办公建筑,可在企业基地内选择联系方便,污染影响最小的地段建造,并应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第二节总平面
第221条总平面布置宜进行环境及绿化设计。第222条在同一基地内办公楼与其它建筑共建或建造以办公用房为主的综合性建筑应根据使用功能不同,做到分区明确、布局合理、互不干扰。第223条建筑基地内应设机动车和自行车停车场库。条件不允许时,可由有关部门就近统筹建设停车空间。停车场地面积由当地规划部门确定。第224条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好设备机房、附属设施和地下建筑物。如设有锅炉房、食堂的宜设运送燃料、货物和清除垃圾等的单独出入口。采用原煤作燃料的锅炉房,应留有堆放场地。第三章第一节建筑设计一般规定
第311条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性质、建设规模与标准的不同,确定各类用房。一般由办公用房、公共用房、服务用房等组成。第312条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要求,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