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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加强湿地资源保护,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湿地公园的建立、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可供开展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第四条建立湿地公园,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湿地公园建设是国家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湿地保护的重要形式,属社会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湿地公园建设管理的激励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湿地公园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公园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管理。
各级农业、水、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海洋与渔
f业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湿地公园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湿地公园建设规划,制定本地区湿地公园建设实施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省级、市级和县级湿地公园。
建立的湿地公园,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九条国家湿地公园的建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建立省级湿地公园:(一)湿地生态系统在省内具有典型性;或者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二)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生物物种独特,或者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的集中分布地或者聚集地。(三)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省级湿地公园原则上湿地面积不低于20公顷,且能保持湿地生态完整性,土地权属明确,相关利益者无争议。第十一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建立市、县级湿地公园: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湿地景观优美、生物多样性丰富、人文景物集中、科普宣传教育意义明显,湿地面积不小于8公
f顷,且土地权属清晰、相关利益者无争议的湿地区域。第十二条建立省级湿地公园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向
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地级以上市人民政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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