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原稿中:“1023自项目建设期结束进入运营期五年内未经政府方书面同意,项目公司股东不得转让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包括隐名股东股权转让。”
变更为:“1023自本项目建设期结束进入运营期后五年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股东不得转让其在乙方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27、原稿中:“1421建设工程一切险保险金额:根据项目资产价值及保险机构的规定足额缴纳。保险期间:以年为单位,可续延。被保险人:乙方。1422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根据项目资产价值及保险机构的规定足额缴纳。
f保险期间:以年为单位,可续延。被保险人:乙方。”变更为:“1421建设工程一切险保险金额:根据项目资产价值及保险机构的规定足额缴纳。保险期间:以年为单位,可续延。被保险人:乙方、甲方。1422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根据项目资产价值及保险机构的规定足额缴纳。保险期间:以年为单位,可续延。被保险人:乙方、甲方。”
28、在原稿中增加条款:“13210为鼓励乙方多销售中水,实现中水回用节约水资源,经乙方污水处理后的中水实现回用时,乌审旗政府授予乙方中水水费收费权。中水水价定价机制约定如下:再生水输送至洪沁湖公园,用于城市绿化用水,日均输水量约8000吨日以内,乙方无偿提供,排水地点由甲方指定。企业及其他非政府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中水,中水价格由乙方和用水户按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法定价内约定,收费收益按股东协议约定进行分配。”29、在原稿中增加条款:“1129政府支付项目公司污水处理服务费包括:可用性服务费1200万元年(按审计额据实结算)和污水处理运维费。污水处理运维费单价按121元立方米计费;政府付费的年污水处理运维费污水处理运维费单价×年污水处理总量;年污水处理总量每日污水处理量的年度总和。每日污水处理量低于保底
f水量按保底水量计量,每日污水处理量高于保底水量按实际处理水量计量。每日污水处理量按污水进水量计,即保底水量每日9000吨。”30、在原稿中增加条款:“3111乌审旗污水处理厂第一期工程
在项目进入运营期之前,法律风险由甲方承担,乙方协调配合。”31、原稿中:“125履约承诺投标人须在投标阶段提供不小于融资额993244万元资金承诺,并且由第三方担保。在银行贷款没有到位情况下社会资本方从自由资金解决工程,影响到工程进度情况下第三方担保单位提供资金保障否则承担担保责任。”变更为:“125履约承诺
投标人须在投标阶段提供不小于融资额9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