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本社成员的合法权益,规本社的组织和行为,明确本社及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本社名称:本社住所:
第三条本社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本社成员以其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三章业务围
第四条本社业务围: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及信息技术服务。
第四章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第五条全体设立人为本社成员。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或对本社予以支持的,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履行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本社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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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本社的成员中,农民成员为人,占成员总数的。第七条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第八条成员退出本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承担字据,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第九条成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制度;(二)不履行成员义务;(三)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惩处的。
第五章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本
社实行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分享财务年度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
决议、执行监事的决定、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有权申请退出本社,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
继续履行。
第十一本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依其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缴纳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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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照约定与本社进行交易;(四)按照约定承担亏损:(五)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财产,爱护本社设施;(六)承担本社认为需要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六章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本社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执行监事等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