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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乡镇人大监督工作的探索与思考
廖功强李敏朝
乡镇人大是我国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在实施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乡镇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在监督法的指导下,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进一步提高监督工作实效,更好地促进民主法治建设,推动乡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乡镇人大责无旁贷、义不容辞。但从乡镇人大工作的发展情况看,监督工作仍是一个薄弱环节,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一、体制不顺,开展监督有顾忌一是乡镇党政不分家状况比较突出。现在很多地方乡镇党政不分家的状况比较突出,党委政府合署办公,联合行文,统一行动。这使得人大监督政府也带来了监督党委的嫌疑,与党领导人大工作产生了原则性冲突,造成人大对政府的监督“深不得,浅不得,重不得,轻不得”,处境十分尴尬。二是乡镇人大主席分管政府工作现象较为普遍。人大的本职工作是监督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工作,而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一般都列入了党政班子成员,由乡镇党委根据中心工作要求作出统一分工,人大主席、副主席被安排分管政府工作,从事具体的行政工作。这样易于把监督者和被监督者捆在一起,使“裁判员”兼任“运动员”,人大监督政府的行为变成了自己监督自己,最终导致监督缺乏实效。同时人大主席、副主席为了分管的政府工作忙得团团转,无暇顾及本职工作,常常是“种了人家的地,荒了自家的田”。三是人代会闭会期间缺乏常设机构。由于目前乡镇人大的机构设置只有主席、副主席是常设的,乡镇人大在闭会期间开展监督工作,很容易被误解为是人大主席的个人行为,造成个人对组织的局面,使监督的合法性受到质疑。二、基础不强,依法监督有难度
f一是有“权”无“位”,难以监督。目前乡镇人大主席的党内职务普遍低于政府主要领导,监督工作难以开展。二是业务不熟,不会监督。乡镇人大是由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的,乡镇人大代表是乡镇人大的组织细胞,其素质高低直接影响乡镇人大组织建设和监督工作的开展。乡镇人大代表大部分都是农民,受教育程度差异很大,对法律法规学习不足,对依法监督的业务不熟,导致既没有监督意识也缺乏监督能力。三、保障不足,实施监督有障碍一是时间保障不足。乡镇人大代表大多数是从单位和行政村选举产生的,本职工作比较繁忙,时间和精力有限。代表若想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必须以主席团的安排为前提,时间难以保障。二是经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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