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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集资金的能力也不是很强,导致了资金运用的低效率;部管理存在缺陷,人员素质低,用人机制较不合理;其发展的外部环境对它也有一定的不良影响。外的结合导致了我国信托业不能良好发展,为使我国的信托业能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更大的发挥其自身的优势,满足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国家应加强对信托业的管理,加大立法工作力度,从宏观上给信托业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信托机构自身也应该加强部管理,不断拓宽业务围,使经营和管理机制逐步完善,满足自身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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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信托业的起源(一)中国信托业的起源
信托业(TrustI
dustry)信托与银行、证券、保险并称为金融业的四大支柱,其本来含义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按照《信托法》第一章第一节对信托的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在我国《信托法》总则中有明确的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作为一种财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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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财产转移的观念自古有之,从最初的民事信托为主发展到以商事信托为主,并肩负起了公共财产管理的公益使者的职能,显然是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的体现。信托的最大特点是: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且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可以投资于实业,这是信托区别于其他金融行业的重要特征之一,也使得信托公司成为目前中国唯一能同时涉足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业市场的金融机构,是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融合的理想结合点。
信托业最初起源于英国的“USE制度”其基本特征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从信托理论和国外信托业发展经验看,信托业的职能主要有财产管理、融通资金、协调经济关系、社会投资和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五种,素有“金融百货公司”的美誉。由于其特殊的制度功能,迅速被其他国家引进并得到壮大,成为金融资本市场不可缺少的部分和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杠杆①。我国信托业自1979年恢复以来,为经济建设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我国信托业自1979年恢复至今已有30多年的发展历史。由于立法滞后、功能错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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