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后,印发目标管理认定文件,颁发标牌及等级证书。
第九条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等级标牌、证书由省档案局统一印制、统一编码,由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第十条申报机关应于每年2月底前提交认定申请书,9月底前完成自查并上报自查报告等材料,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每年1012月进行考评认定。未列入当年或准备不充分的,不予认定。
第十一条设区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地区年度内已通过认定单位名单上报省档案局,省档案局将对全省已取得等级证书的单位定期公告。
第十二条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证书是持证单位档案工作已达到相应水平的标志,是持证单位档案工作部门和人员年度考核、评先评优、晋级晋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各单位应当依法对在本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将首先从已取得等级证书的单位中产生。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不予认定等级,将依据档案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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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没有建立健全档案工作,无档案管理机构的;二各门类档案未实现集中统一管理的;三有积存零散文件及未进行年度立卷归档的;四无档案库房或库房狭小存在安全隐患的;五不按规定移交档案的;六档案发生霉变、虫蛀、鼠咬、破损、火灾、水淹、丢失、被盗、失密、泄密的;七档案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省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办法》冀档20034号、《河北省省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特级标准考核办法试行》冀档发200610号同时废止。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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