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抵触的爆炸器材,必须分库储存,库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3、变质的、过期的和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在销毁前要登记造册,提出实施的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的派出所,县公安局,在派出所、县公安局指定的地点妥善销毁。
4、销毁时间、地点、参加单位、人员和销毁情况,要写出书面材料分级存入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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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出、入井人员检身制度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防止一切危险物品带入井下,确保职工的人身安全和集体财产不受侵害,特制定本制度。
1、检身员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坚守工作岗位,大胆负责,认真检查所有的出入井人员,防止一切不利于安全生产的物品流入井下。
2、如发现携带烟火入井或私拿各种集体财产出井者,必须严格制止并交保卫科清查原因进行处理。
3、凡入井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穿戴整齐,并佩戴好自救器等安全防护用品,否则,有一项不按规定决不准入井。
4、检身工有权对任何出入井人员进行全面检查,如有抗拒检查者,立即交保卫科严肃处理。否则,如检身工不检查或徇私情一经查出,立即调离本工种,并给予重处。
5、对出入井人员要严格细致登记,随时掌握当班入井人员和出井人员的动态,而且必须把当班出、入井人员的详细情况及时报矿调度室。否则,有一项不按规定执行,立即开除。
6、不准徇私舞弊,不准空班漏检,不准脱岗,更不准盲报,而且每班必须把入井人员的详细情况,按工种填到井口入井栏内。否则有一项不按规定执行,严肃处理。
7、加强工作责任心,要求坑口的检身工必须端正态度,认真履行职责,要有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对待决不准粗心大意,确实掌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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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出、入井人员的动态。
8、加强对涉爆人员的检查,防止其超量或私自携带火工品出入井,
9、雷管、炸药必须装在专用箱内,分类存放,分别由专人携带出、入井。处理瞎炮后,若发现电雷管,必须交给放炮员,由放炮员用专用箱携带出井,交回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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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动火动焊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具有较高的感度,在烟火、摩擦、撞击、电火花、电流等作用下,极易引起爆炸。为防止外来作业的激发能量,对动火动焊、临时用电、库区维修施工等危险作业进行严格管制。2、未经批准,仓库区域内严禁动火、动焊,严禁使用临时电气线路,严禁进行维修、施工作业等有危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的危险作业。3、仓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