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黄(铂)金饰品“三包”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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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黄(铂)金饰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务院四部委颁发的“新三包”(简称)规定的有关精神,特制定《苏州市黄(铂)金饰品包退、包换、包修实施办法(试行)》。二、凡本市范围内从事黄(铂)金生产经营的企业,在处理消费者购买黄(铂)金饰品后,要求退货、换货、修理时,均应遵照本《办法》执行。三、黄(铂)金饰品自销售之日起七日内发生以下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1、浇铸类黄(铂)金饰品的外观有砂眼、暗缝或裂缝的;2、因结构缺陷而影响正常使用的;3、戒指类饰品的表面漏镀、挂渍、锉刮、锤痕影响外观的;4、装配失灵、结构不牢固、轴心偏离影响使用的;5、经法定授权部门检测有其它质量问题的。四、黄(铂)金饰品自销售之日起十五日内发生第三条所列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换货时原则上不低于原货重量,换货重量超过原货重量的,超过部分的重量,按换货当日牌价计价。五、黄(铂)金饰品自出售之日起,凭销售发票保修三个月,所修饰品成色、重量、品名须与发票内容相符。六、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经营者免费修理(包括辅助材料费和工时费)。七、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八、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1、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2、非承担“三包”经营者拆动造成损坏的;3、无有效发票的或有效发票与所修饰品内容不符的;4、因不可抗力造成损杯的。九、在三包有效期内,因质量问题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商品凭修理记录可以换货,计价方法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执行。十、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十一、本办法自二00二年四月十五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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