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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理通知辞退老张,让他去财务处领取完本月的工资后,明天就不要来上班了。可是,老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要到2015年12月31日才到期。老张该怎么办呢?请你运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范,帮助老张出出主意,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老张的医疗期满却还不能上班,可公司未给老张另行安排工作,也没有提前进行书面通知,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四款: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f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老张可根据上述条款要求公司进行,经济补偿金数额与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以及病况有关。
完成作业时间:2007年5月2日得分: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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