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我国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中的腐败现象严重。
因此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是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和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的客观要求可最大限度地杜绝由于业主不懂该专业而出现的错误使建设工程的管理能按科学规律有序地进行并且在工程进行当中所有重要环节均可避免暗箱操作。这既符合市场规律又可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有助于对质量、工期和投资的全面控制。
二、代建制管理模式的内涵
代建制管理模式是由政府选择有资质的项目管理公司作为项目代建人全权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组织管理促使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的职能相分离采用“他人控制”原则通过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管理最终达到控制投资、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的目的。我国各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在采用代建制管理模式中进行了多种探索采取的形式也有所不同。目前我国已开展的代建制主要有三种形式集中代建、有限选定代建人和公开招标选定代建人。
1、集中代建是指成立专门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任务的事业性机构由政府授权、委托其进行建设管理的模式如“深圳市建设公务局”、“珠海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等。集中代建的主要做法是在批准项目建议书时确定项目采用代建制管理模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后由发改委下达代建任务代建机构负责实施。
2、有限选定代建人是指由政府批准若干家具有较强经济、技术和管理实力具有良好建设管理业绩并可承担投资风险的项目管理公司和有能力的其他企业参与项目代建的竞争。有限选定代建人形式是比较适合在代建制过渡时期采用的一种形式如上海市建设系统选定11家单位作为首批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管理公司武汉市通过招标选定三家项目管理公司作为代建单位。
3、公开招标选定代建人是指投资人委托专业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选定具备相应资格的代建人其中代建项目管理策划、项目目标实现的方法和手段、项目总投资以及代建人管理费等均由招标确定如北京发改委委托专业招标代理机构确定代建单位。
三种代建制形式比较而言集中代建由于招标人、代建人、使用单位均为政府机构而无法形成控制投资的刚性约束机制一旦出现质量、工期和投资超概算方面的问题难以处罚代建单位和挽回损失代建单位也无法从根本上摆脱政府领导的干预集中代建形式并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本意。但是在目前我国代建市场发育还不很完善的情况下选择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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