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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略论一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略论一
敬元沭
在法学家眼中只有法理没有法律,在执法者手中只有法律没有法理,普法者的使命是将法律交给人民,惠泽众生。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有力地推动了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经过多年的努力,我省在依法治省的道路上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迈出了坚实的步伐,取得了丰硕成果,一个崇尚法治的社会氛围正在逐步形成。
安徽是农业大省,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70,农村的重要地位自不待言。安徽还是全国粮、油、棉生产基地等农产品产量最多的省区之一,是全国重要的粮、油、棉生产基地。我省农村的经济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或制约着全省经济的发展,农村的安定也决定了全省社会的稳定发展。从未来发展看,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最繁重、最艰巨的任务也在农村。回顾我省法治建设的进程,我们深深感到,推进法治建设的重点和难点同样在农村,要想在农村形成一种法律理念,显得任重而道远。农村基层的民主法制建设,关系到依法治省的成败,关系到全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所以,在推进依法治省的过程中,应特别注重农村的民主和法治建设问题。这里我们且对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的有关问题作些许思考,试阐述如下。
一、我省农村法治建设现状的分析
多年来,我省农村基层经过持续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法治观念逐渐深入人心,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纷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正在成为更多农民的首选,农村的民主法制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正在向建设较高层次提升。但在一些地方,受自然经济长期形成的传统观念影响,法制建设相对滞后,农民的法治观
f念依然比较淡漠,法律在调整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社会法治化的程度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一农村基层村民自治的进步轨迹
为适应农村改革的需要,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就撤消了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建立了基层政权组织乡镇人民政府。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建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即以宪法方式确立了基层自治制度。这在我国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1988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此后全国各地陆续建立村民委员会,开展村民自治活动。经过10年试行探索,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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